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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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简介

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情况简介


  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一九五五年,一九七八年恢复重建。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全院现有5个内设机构,有政法专项编制16个,实有正式在职干警15人,新招录聘用制书记员5人;干警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13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占干警总数的86%;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7人(其中A证5人,C证2人),全院50岁以下干警全部取得国家计算机一级等级考试证书。

  近年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上级院的关怀指导下,坚定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各项民族政策,坚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各族干警正确认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不断增强干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自觉性,“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向前发展,为自治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院先后先后荣获“国家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全省五好检察院”、省特级档案室、全省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先进院等20多项国家和省、市级荣誉称号,2017年被甘肃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17年被酒泉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2次,全院干警先后有6人次被荣记全市检察机关个人三等功,16名干警28次荣获国家和省、市、县级各类表彰奖励。

  一、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看守所、劳动改造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六)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权力。

  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