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肃北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获法院裁定支持,让未成年人米某某的生活有了切实保障。这是肃北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践行为民解困的工作缩影。
肃北县居民阿某某与苏某某于2013年8月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准予离婚,婚生子米某某由阿某某抚养,苏某某每月支付米某某抚养费400元,每年1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的抚养费48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并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债务做了分割。后因米某某上高中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开支日益增高,但监护人阿某某因无住房、无草场和稳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已无法承担米某某上学的各种费用,故米某某要求其父苏某某增加和提高抚养费用,即从原来的每月400元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200元。但苏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变更增加抚养费。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获悉案件线索后,多次与当事人米某某及其母阿某某联系沟通了解案情,又向苏某某及所在的乡镇了解情况。在了解到苏某某系乡镇牧民,有草场和牲畜,每年还有政府专项发放的草场补偿费用,完全有能力支付米某某的抚养费的情况后,该院迅速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向肃北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检察建议书,经法院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苏某某同意增加米某某的抚养费,全年抚养费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米某某银行卡,直至米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为支持未成年人用好法律武器追索抚养费“撑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检察温度的具体实践。下一步,肃北县院将坚持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不断践行“检察为民办实事”,找准支持起诉与服务中心工作、保障民生的契合点、着力点,探索建立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提供诉前、诉中、诉后全方位保障的支持起诉新机制,有力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