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市委生态立市战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近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作内容,建立了线索信息互通共享、调查取证专业支持、案件磋商协同推进、诉讼案件支持起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各司其职、互促互补的生态保护合力。
《规定》细化了检察机关支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参与赔偿磋商,对磋商过程、磋商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是否合法、合理、充分,对拟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自愿性、科学性、可执行性,提供法律咨询。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派员出席法庭、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支持起诉。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重点。检察机关应当对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规定》有利于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能力,更好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生态污染治理难题的作用,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损害及时有效修复。
下一步,酒泉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相关案件办理力度和法治宣传力度,为建设绿色生态酒泉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