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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建立“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跨区域协作机制

时间:2023-04-10 09:30:3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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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方案》中探索建立跨区域公益保护协作机制要求,2月27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签署《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这是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继与新疆、青海、西藏的8个市级17个县级检察院建立阿尔金山流域、罗布泊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后,又一个跨区域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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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一是建立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机制。两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关跨区域案件线索的,应当由市(师)级检察院对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属于其他地区管辖的,应当及移送线索,接受线索的检察院应督促及时办理,对于两方均有管辖权案件线索,通过协商解决管辖问题。二是建立调查取证协作机制。需要开展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检察机关应当全力协助配合,提供办案便利。需要委托外地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双方应提前沟通,接受委托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和反馈。三是建立跨区域案件办理联动机制。两地市(师)级检察院可以牵头在马鬃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适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于重大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成立联合办案组,挂牌督办,共同派员介入案件调查。四是建立联络、联系机制。《意见》规定,两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区域联络协调,定期通报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定期召开检察长协调会或公益诉讼检察研讨,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跨区域工作重大问题。五是建立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联合处置机制。两地检察机关要加强风险防控和舆情应对协作,发现区域内办案舆情的,应及时通报,对跨区域重大案件的办理要统一步调,共同做好舆情处置应对工作。六是建立研讨交流协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通过互相派员交流、参与办案、咨询、座谈等方式,进行人才资源共享,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业务研讨交流,共同提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签字仪式后,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一行前往肃州区种子产业园进行了观摩学习,双方对各自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特色亮点和经验做法进行了座谈交流。

通过会签跨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凝聚多地检察合力,提高两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