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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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检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让他们“无痕”回归

时间:2024-12-03 11:22:4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犯罪青少年群体“无痕”回归社会,近日,肃北县检察院对一起涉罪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并依法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检察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外界影响而误入歧途,一旦被打上犯罪“标签”,很可能在升学、就业、生活等多方面遭受歧视,甚至导致未成年人再次步入犯罪深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弱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另一方面也给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给予的体恤和温暖,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当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解封条件,包括未成年时期又犯新罪,发现漏罪(前罪、后罪刑罚相加超过五年),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等情况,均应当解除封存。


近年来,肃北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着重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帮教,助力重新回归社会。今后,肃北县检察院将继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公安、司法及未成年保护组织联动发力,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位犯错的孩子,让“微瑕”的青春“无痕”回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