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获判

时间:2021-12-03 15:39: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肃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获判,被告人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移交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置,两名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赃款四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20205月至20211月期间,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用购买的“五粮春”白酒装入收购的“五粮液”酒瓶后,用收购的“五粮液”酒盒包装,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30箱白酒以每瓶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敦煌市某高档白酒店店主甘某某,销售金额90000元,非法获利9000元,后被告人甘某某又将3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以每瓶900元的价格先后四次销售给肃北县某企业法人代表朝某某,销售金额162000元,违法所得336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五粮液”1618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获利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优化了肃北县的营商法治环境,加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下一步,肃北县检察院将坚持以“六项重点工作”为引领,不断做优“刑事检察”,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六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不断为肃北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