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等严格把握取保候审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相关刑罚,还可采取多种羁押措施;在涉案财产处置上,可全面调查财产状况,对可能系违法所得的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在预防再犯罪方面,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刑满释放后的报告义务,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明确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作为工作重点,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对相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罚,还建立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等。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规定民政部门应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职责,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等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等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没收,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依法进行,并对证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