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偿还被害人丢失的手机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