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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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院依法对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3-11-07 11:15: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虽有前科,但有悔过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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