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公诉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移送省院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类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一式4份;
3.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4.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5. 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已办理换押手续,有《换押证》;
6. 上述2-5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7.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8. 实际移送的内容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二)二审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刑事抗诉书》一式4份;
3.《刑事判决书》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检委会会议纪要或记录;
6. 如果为被害人提起的抗诉案件,需《抗诉申请书》1份;
7. 上述2-6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三)再审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4份;
3.《刑事判决书》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检委会讨论案件记录;
6. 原审被告人强制措施等情况;
7. 上述2-6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四)法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的二审上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阅卷通知书》1份;
3. 一审《刑事判决书》1份;
4. 《上诉状》1份,需按上诉人数计算份数;
5. 提讯提解证;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7.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五)法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的二审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阅卷通知书》1份;
3. 一审《刑事判决书》1份;
4.《抗诉书》一式2份;
5. 提讯提解证;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7.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六)法院通知派员出庭的再审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再审决定书》1份;
3.《阅卷通知书》1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七)市级院报请批准不起诉的自侦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重大、复杂案件在10日前)。
3.《拟不起诉意见书》一式4份;
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书》1份;
5.《案件讨论笔录》1份;
6.《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1份;
7.《检委会讨论记录、决定》1份;
8.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八)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
3.《不起诉决定书》1份;
4.《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4份;
5.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九)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不起诉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
3.《不起诉决定书》1份;
4.《复议决定书》1份;
5.《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4份;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十)报请指定管辖案件
1.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20天);
2.《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一式2份;
3.《关于报请指定管辖意见书》一式2份;
4.《侦查终结报告》一式2份;
5. 交办案件需《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若为省院交办市级院,市级院再次交办基层院的案件,需《交办案件通知书》和《交办令》各1份;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7.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相符;
8. 需要换押的,已办理换押手续;
9.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十一)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1. 属于本院管辖或案件来源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 犯罪嫌疑人在案;
3. 案件已过20年追诉期限;
4. 案件证据材料齐备;
5. 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6.《报请核准追诉意见书》;
7.《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二、侦监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侦查机关提请省院批准逮捕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形拘留后7日内,特殊情形30日内);
3.《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4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材料,或能够证明已通知政协组织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二)省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拘留后7日内);
3.《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材料,或能够证明已通知政协组织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6.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三)市级院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拘留后7日内);
3.《报请逮捕书》一式4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材料,或能够证明已通知政协组织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6. 上述3-5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7.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四)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内);
3.《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3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五)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核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
3.《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3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六)提请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2份;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1份;
5.《案情报告》1份;
6.《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1份;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份;
8.《逮捕证》复印件1份;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11. 上述3-11项材料的电子卷宗。
(七)提请批准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报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2份;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1份;
5.《案情报告》1份;
6.《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1份;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份;
8.《逮捕证》复印件1份;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 延长一个月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份;
1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12. 上述3至11项材料的电子卷宗。
(八)再次提请批准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报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2份;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1份;
5.《案情报告》1份;
6.《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1份;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份;
8.《逮捕证》复印件1份;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 延长一个月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份;
11. 第一次批准延长二个月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份;
12.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13. 上述3-12项材料的电子卷宗。
(九)刑事立案监督复议案件
1.《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3份;
2.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后5日内);
3.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十)刑事立案监督复核案件
1.《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3份;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
3.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4.《复议决定书》1份。
(十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一式三份;
2.《立案决定书》等材料齐备。
(十二)核准追诉案件
1. 属于本院管辖或案件来源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 犯罪嫌疑人在案;
3. 案件已过20年追诉期限;
4. 案件证据材料齐备;
5. 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6.《报请核准追诉意见书》;
7.《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三、民行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提请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10份;
3.《民事(行政)申诉书》1份;
4. 已经生效的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1份;
5. 法院原一审、二审、再审案卷及检察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二)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案件
1.《申请监督书》1份;
2. 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3. 申请监督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四、报请批准撤案的自侦案件受理标准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重大、复杂案件在10日前)。
3.《拟撤销案件意见书》一式4份;
4.《审查意见书》1份;
5.《案件讨论笔录》1份;
6.《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1份;
7.《检委会讨论记录、决定》1份;
8.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受理标准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1份;
2. 案卷或其它材料。
六、下级院请示的刑事案件受理标准
1. 属于向省院请示的刑事案件范围;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办案期限届满15日前);
3.《请示报告》一式2份;
4. 检察内卷齐备,与《卷内目录》的内容相符;
5. 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6. 请示院检察长签名的明确意见;
7. 对案件的分析、说理等材料;
8. 补充侦查提纲和补充侦查情况材料(仅限曾补充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