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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标准

时间:2019-10-09 21:49:3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641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公诉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移送省院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类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一式4份;

3.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4.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5. 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已办理换押手续,有《换押证》;

6. 上述2-5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7.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8. 实际移送的内容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二)二审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刑事抗诉书》一式4份;

3.《刑事判决书》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检委会会议纪要或记录;

6. 如果为被害人提起的抗诉案件,需《抗诉申请书》1份;

7. 上述2-6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三)再审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4份;

3.《刑事判决书》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检委会讨论案件记录;

6. 原审被告人强制措施等情况;

7. 上述2-6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四)法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的二审上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阅卷通知书》1份;

3. 一审《刑事判决书》1份;

4. 《上诉状》1份,需按上诉人数计算份数;

5. 提讯提解证;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7.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五)法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的二审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阅卷通知书》1份;

3. 一审《刑事判决书》1份;

4.《抗诉书》一式2份;

5. 提讯提解证;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7.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六)法院通知派员出庭的再审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再审决定书》1份;

3.《阅卷通知书》1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清单》相符。

(七)市级院报请批准不起诉的自侦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重大、复杂案件在10日前)。

3.《拟不起诉意见书》一式4份;

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书》1份;

5.《案件讨论笔录》1份;

6.《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1份;

7.《检委会讨论记录、决定》1份;

8.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八)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

3.《不起诉决定书》1份;

4.《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4份;

5.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九)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不起诉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

3.《不起诉决定书》1份;

4.《复议决定书》1份;

5.《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4份;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十)报请指定管辖案件

1.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20天);

2.《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一式2份;

3.《关于报请指定管辖意见书》一式2份;

4.《侦查终结报告》一式2份;

5. 交办案件需《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若为省院交办市级院,市级院再次交办基层院的案件,需《交办案件通知书》和《交办令》各1份;

6.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7. 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与《查封、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相符;

8. 需要换押的,已办理换押手续;

9.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十一)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1. 属于本院管辖或案件来源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 犯罪嫌疑人在案;

3. 案件已过20年追诉期限;

4. 案件证据材料齐备;

5. 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6.《报请核准追诉意见书》;

7.《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二、侦监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侦查机关提请省院批准逮捕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形拘留后7日内,特殊情形30日内);

3.《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4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 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材料,或能够证明已通知政协组织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二)省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拘留后7日内);

3.《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材料,或能够证明已通知政协组织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6.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三)市级院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拘留后7日内);

3.《报请逮捕书》一式4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5.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材料,或能够证明已通知政协组织的材料(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6. 上述3-5项材料、案卷的电子卷宗;

7.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四)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内);

3.《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3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相符。

(五)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核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

3.《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3份;

4.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六)提请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2份;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1份;

5.《案情报告》1份;

6.《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1份;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份;

8.《逮捕证》复印件1份;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11. 上述3-11项材料的电子卷宗。

(七)提请批准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报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2份;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1份;

5.《案情报告》1份;

6.《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1份;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份;

8.《逮捕证》复印件1份;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 延长一个月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份;

1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12. 上述311项材料的电子卷宗。

(八)再次提请批准延长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报请(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或《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2份;

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1份;

5.《案情报告》1份;

6.《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1份;

7.《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1份;

8.《逮捕证》复印件1份;

9.《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

10. 延长一个月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份;

11. 第一次批准延长二个月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份;

12.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13. 上述3-12项材料的电子卷宗。

(九)刑事立案监督复议案件

1.《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3份;

2.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后5日内);

3.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十)刑事立案监督复核案件

1.《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3份;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

3. 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4.《复议决定书》1份。

(十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一式三份;

2.《立案决定书》等材料齐备。

(十二)核准追诉案件

1. 属于本院管辖或案件来源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 犯罪嫌疑人在案;

3. 案件已过20年追诉期限;

4. 案件证据材料齐备;

5. 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6.《报请核准追诉意见书》;

7.《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三、民行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提请抗诉案件

1. 属于省院管辖;

2.《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10份;

3.《民事(行政)申诉书》1份;

4. 已经生效的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1份;

5. 法院原一审、二审、再审案卷及检察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二)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案件

1.《申请监督书》1份;

2. 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3. 申请监督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四、报请批准撤案的自侦案件受理标准

1. 属于省院管辖;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一般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重大、复杂案件在10日前)。

3.《拟撤销案件意见书》一式4份;

4.《审查意见书》1份;

5.《案件讨论笔录》1份;

6.《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1份;

7.《检委会讨论记录、决定》1份;

8.案卷材料齐备,与《卷内目录》载明的内容相符;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受理标准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1份;

2. 案卷或其它材料。

六、下级院请示的刑事案件受理标准

1. 属于向省院请示的刑事案件范围;

2. 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办案期限届满15日前);

3.《请示报告》一式2份;

4. 检察内卷齐备,与《卷内目录》的内容相符;

5. 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6. 请示院检察长签名的明确意见;

7. 对案件的分析、说理等材料;

8. 补充侦查提纲和补充侦查情况材料(仅限曾补充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