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肃北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委托评估调查和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听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1时许,王**与跃**发生矛盾,跃**打了王兴伟一拳,又撕扯住王**的头发,头发掉了一缕。跃**打电话报警,民警现场处警后,跃**回家睡觉。2020年3月24日晚23 时许,王**将跃**和他发生的矛盾和打架的事情向赵**诉说后,王**和赵**二人到跃**家,撞开走廊门进入跃**卧室,并殴打跃**。王**、赵**强行进入跃进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悔罪态度诚恳,已经向我院具结悔过,当面向被害人跃**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肃北县公安局已经给予王**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处以刑罚缺乏必要性;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引起新的矛盾纠纷,减轻社会戾气,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恢复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