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60mg/100ml、明显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