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60mg/100ml、明显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虽然严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但严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能够达到的最高车速37km/h,在道路交通安全车速范围内,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