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案件发布 > 正文
案件发布

肃北县院依法对胜某危险驾驶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1-12-24 10:25: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胜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60mg/100l、明显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胜某不起诉(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