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乌某某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