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因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吴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系初犯有悔过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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