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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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胜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2-24 14:53: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1241997********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省管理局**分局护林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肃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27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8月21日00时54分许,胜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北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西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60mg/100ml、明显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胜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