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41966******** ,蒙古族,文盲,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乡,现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牧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肃北县**乡双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 5 公里处时,因避让道路中间水坑,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89.62mg/100mI,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