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镇**号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肃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30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20日0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独自驾驶甘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571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571线9公里+900米处时,车辆驶出路外坠落桥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60mg/100ml、明显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