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3〕2号
被告人张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住**市**区**巷**号楼**号。案发前任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3年2月4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县国有企业**县**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利用其管理综合投资开发公司全额独资子公司**县**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并在公司财务印鉴在自己保管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单位财务银行UK,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以备用金、暂借款的名义,将公司资金挪用归个人使用。经甘肃信力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自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挪用公款金额共计20031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挪用至张某甘肃银行肃北支行个人帐户1079000元的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下属全额独资子公司逸**公司会计期间,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先后18笔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肃北支行271303690910002****公司账户资金汇入张某在其个人开设于甘肃银行肃北支行623182010105536**** 银行账户,共计汇入公款1139000元。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通过甘肃银行肃北支行623182010105536**** 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肃北支行271303690910002****公司账户转帐2笔,共计60000元,实际挪用至张某甘肃银行肃北支行个人帐户1079000元。以上转入被告人张某甘肃银行帐户的资金,自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张某通过网银转帐先后向“凤凰彩票”网站提供的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个人银行帐户转帐30笔,共计累计金额1009980元。
2.挪用至朱某某、牛某某等个人银行帐户924195元的事实。自2022年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因挪用**公司资金而使公司账面出现亏空,于是以借款的名义从自己担任会计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肃北支行账号271303690910001****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肃北支行271303690910002****公司账户转帐6笔共计金额1756000元。2022年1月31至3月25日期间,因张某在甘肃银行肃北支行623182010105536**** 个人账户被冻结,于是利用在**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以借款的名义,通过网银转帐方式,从**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肃北支行271303690910002****公司账户先后向“凤凰彩票”网站提供的朱某某、牛某某、蒋某某、黎某某等个人银行帐户转帐27笔,共计累计金额924195元。
以上被告人张某将挪用的**公司资金2003195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购买网络彩票及其他个人消费活动,其中其中参与网络赌博购置彩票1934175元,个人使用69020元。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先后向**县**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被挪用公款338350元,目前尚有1664845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账凭证、收款凭证、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政府设立公司及任职文件、工资发放表、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
6.物证: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在调查环节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国有企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购买网络彩票及个人消费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归还了部分所挪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全辉
2023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调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手机1部)
6.自行补充侦查材料1份
7.换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