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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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时间:2023-06-07 09:40: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1241979********,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肃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6月10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额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额某某和吉某某(另案处理)到路旁**商店门口,发现窗户有破口,被告人额某某伸手进破口打开窗户插销,翻窗进入**商店,盗取现金104元和5条烟、1瓶白酒、1箱啤酒、2大罐冰红茶,将其中1箱啤酒递给窗外等候的吉某某,二人离开**商店。2022年5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额某某到**商店用砖块砸碎新换的窗户玻璃,打开窗户插销,翻窗进入**商店,盗取1瓶白酒、1小瓶二锅头、9罐啤酒。2022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额某某到**商店用砖块砸碎新换的窗户玻璃,打开窗户插销,翻窗进入**商店,盗取现金204元和2条烟、2瓶白酒、8小瓶二锅头、1箱啤酒。经肃北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以上赃物价值合计1300.5元,与赃款合计16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新华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