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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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时间:2023-11-06 11:22: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3〕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绰号无,男性,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2003********,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家园*栋***号,系安徽**科技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陶某某、娄某某提供自己银行卡,并通过转帐、提现等方式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被害人贺某某、周某、闾某某三人被诈骗资金共计8785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系从犯,具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作案工具:红米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缴纳的5000元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