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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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2-24 15:23: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41986********,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现住******小区****单元**室,肃北县**局职工(事业编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19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5日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乌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北县**路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肃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54.50mg/100mI,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