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41986********,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现住**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肃北县**局职工(事业编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5日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北县**路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肃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54.50mg/100mI,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