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良,男性,1988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5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1年9月30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善,男性,1988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5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1年9月30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良、李某善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善联系被告人李某良到其家中,李某善提出盗窃马鬃山**处工地的建筑材料,李某良表示同意。2021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善和李某良二人轮流驾驶李某良的奥驰牌农用车(车牌号甘F*****)到**线**公里处工地,发现工地无人看守后于当晚23时许,将工地的钢管、脚手架、切割机、电缆线、扣件、钢模板、电瓶、土工布等物品装到农用车上全部盗走。第二天,李某良将所盗的脚手架、土工布、电缆线、电焊机焊把、风帆电瓶藏匿于家中自用,其余被盗物品二人拉运至玉门市出售给玉门市**废品收购站陈某某和同村村民张某某处,得赃款20698元后二人分赃,李某良分得赃款10698元,李某善分得赃款10000元。案发后,作案工具奥驰牌农用车、剪线钳被依法扣押,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焦某某;被告人李某良、李某善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款20700(李某良退赔10700,多退赔2元,李某善退赔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焦某某的谅解。经肃北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408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良、李某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良、李某善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良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善从旁协助,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系初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晓军
2021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良、李某善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李某良联系电话:1529327****,李某善联系电话:1889363****;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作案工具车辆、剪线钳、涉案手机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