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肃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13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04月16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肃北县G571线(肃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571线10公里+200米处时,与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的无号牌“**”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剡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剡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新华
2022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017****;
2.证据目录2页
3.侦查卷宗2册和证据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