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案件信息公开 > 正文
案件信息公开

起诉书(程某赌博案)

时间:2023-07-20 17:36: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3〕8号 


  被告人,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修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2016年5月10日因赌博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1月23日因赌博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2月13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4月20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赌博案,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1月底至2023年2月3日,被告人程某为了抽头渔利、赢钱,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参赌人员王某某家)、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被告人程某家)、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餐吧)多次组织3人以上赌博,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提供扑克牌、香烟、饮料、零食,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08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赌资4000元,退缴违法所得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有前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80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新华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手机号码:1520977****;

2.物证扑克牌赌具陆副,涉案蓝色荣耀畅玩30Plus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6.光盘壹张;

7.证据材料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