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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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

时间:2023-07-20 17:36:4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4200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1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月18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2月24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到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华为授权体验店,扭开门锁,盗窃店内12部手机。在瓜州、兰州等地将3部手机出售(未追回),得销赃款1900元,已挥霍。案发后追回已出售的4部手机、未出售的5部手机。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发改局价格认定,9部手机价值17108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23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区**街**侧,盗窃停放路边的车牌号为甘H*****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未上锁)内现金1000元,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系累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新华


2023年5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追回的9部手机在侦查阶段已返还被害人;

3.侦查卷宗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6.光盘陆张;

7.证据材料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