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案件信息公开 > 正文
案件信息公开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3-07-20 17:37:3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7********,汉族,高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路**号,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月6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4月21日被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M*****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开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晋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丞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G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肃北蒙古族自治县G215线149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因车辆故障停在道路右侧的鲁Q*****号“一汽凌河”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Q*****“超鲁”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乘坐在晋M*****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的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严重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并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新华


2023年5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组,手机号码:1393438****;

2.交通肇事车辆在侦查阶段均已发还;

3.侦查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6.证据材料拾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