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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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

时间:2023-08-17 17:38: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诉〔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223011985********,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花园**栋**单元**号,酒泉****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5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22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3月29日被肃北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调查,2023年3月30日留置,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4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酒泉****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10日、4月21日,王某某代表酒泉****公司分别与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北县应急管理局签订《财务代理记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指酒泉****公司)为甲方(指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包括为甲方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账册等业务。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王某某在负责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两单位会计核算、工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年度预决算等财务服务职责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单位法人印章、财务印章、会计印章在自己保管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两单位资金共向其个人银行帐户转账279.7万元。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挪用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金103.7万元的事实。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从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公账户甘肃银行肃北支行610125009********的账号中往年社保预留资金向王某某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肃北支行尾号为62220827130********的账号转账34笔,累计转出金额103.7万元。王某某后于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4月27日分3笔从肃北县应急管理局账户6625060281********向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61012500********转入103.7万元用于平账。

2.挪用肃北县应急管理局资金176万元的事实。2021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从肃北县应急管理局“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肃北支行账户272241010********向王某某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北支行账户62305236200********账户银行转账1笔200000元。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王某某从肃北县应急管理局“风险抵押金专户”向王某某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北支行账户62305236200********账户银行转账15笔共计1410000元,2022年4月15日、4月29日从肃北县应急管理局“风险抵押金专户”向王某某工商银行个人帐户62220827130********转账2笔共订15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为176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将挪用的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北县应急管理局资金279.7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网络游戏《大话西游2》充值购置游戏装备及其他个人消费活动,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为259.7万元。案发后,王某某委托其亲属何某某向肃北县应急管理局转账还款120万元,2022年6月21日、6月22日、6月28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肃北县应急管理局还款3笔共计41万元,累计向肃北县应急管理局转账还款161万元,目前尚有118.7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账凭证、收款凭证、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单位统一信用代码、服务合同、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表、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刘某、巴某某、董某、国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甘肃信力德会计师事务所《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信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某某职务侵占专项审计报告》(甘信会审字第[2022] 0716号)。

(5)电子数据。

(6)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为国家行政单位提供财务服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网络游戏充值购置游戏装备及个人消费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还了部分所挪用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全辉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调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6.换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