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无,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13日,被害人贺某某被网络诈骗分子诱骗向高某某邮政银行卡转账42891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受高某甲(另案处理)指使,明知该资金为网络诈骗所得资金,通过支付宝转帐的方式帮助网络诈骗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缴纳的3000元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