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沟**植物花园“***美发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13日17时29分34秒被害人贺某某被网络诈骗分子以刷单为由诱骗向田某建设银行转账30000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明知该资金为网络诈骗所得资金,通过转帐、取现方式帮助网络诈骗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缴纳的500元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6月7日